一場驚心動魄的跨世紀反傾銷應訴大案讓我們至今記憶尤新。經長達七個多月的應訴與抗爭,2001年6月6日申訴方“歐盟國際天然石材產業聯合會”向歐委會發出信函,撤回申訴,歐委會于6月12日提議并決定終止該反傾銷調查程序,以不征收反傾銷稅、不采取反傾銷措施、不征收關稅結束反傾銷調查,標志著我國石材行業在此次反傾銷中取得全面勝訴。這是我國建材行業最大的,也是中國石材界遇到的第一例國際“官司”。“官司”涉案金額4000萬美元,涉及國內 27家企業,我省有17家企業,廈門非礦公司出口量達800多萬美元。這次應訴不但保住了市場,而且對企業是一次應對國際“官司”的練兵,收益匪淺。
福建省廈門非礦公司,惠安協興石材公司、廈門石雕廠、廈門萬里石公司分別隸屬國有、集體、中外合資、私營4種不同體制,他們以雄辯的事實和確鑿的證據,反駁所謂反傾銷的指控,贏得了這場“官司”。回顧整個應訴過程,總結經驗教訓,使我們深深地認識到:
一、要形成行業整體優勢,營造良好的行業規范,應對國際市場競爭
這次歐盟對我石材反傾銷,是有組織、有計劃的,申訴方是歐洲國際天然石材產業聯合會(EWRO-ROC)代表歐盟部分石材產業,有較強的群體。由于歐盟石材市場潛力大,近年來我國出口驟增,每年以30%的速度遞增,打破了歐盟個別成員國一統天下的格局。這自然引發了歐盟一些生產廠商的責難。本次反傾銷我方雖獲得了信息,但一開始企業顯得措手不及。當廈門非礦公司從布魯塞爾獲悉后,即向省經貿委報告,領導當機立斷,鄭松巖副主任以敏銳的洞察力與超前的行動,立即部署對策。實踐使企業認識到單個企業難與國際市場抗爭。所以在北京參加應訴準備會議的14家企業立即聯名要求成立全省性石材協會,形成強有力的行業優勢。福建石材行業協會,從籌備到成立的僅半年時間里,積極組織企業應對反傾銷。這次應訴獲勝,證明我們企業已逐步適應國際化經營。體現了領導有力、措施得力、行業合力、企業協力,確保了這次反傾銷勝訴。
二、認真應對反傾銷工作,堅持不懈、頑強抗辯、據理力爭
這次歐盟相關產業籌劃此案近一年,且十分周密。我方11月初得到信息,未等我方反應,11日正式發布,這天是星期六,確定替代國期限至20 日,十天中有4天法定假日,應訴期限為11月26日,又是星期天,這完全是刻意安排的。時間就是生命,商場如戰場,一旦錯過時間,如未按時向歐盟委遞交所有文件和答卷,將視為不合作、拒絕受理。我方也及時把握了時機,贏得了時間,掌握了主動,在短短的10天就內確定了替代國。同時,廈門非礦公司立即提出了我方與替代國還有許多不盡相同之處,產品的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處于事實上的不可比狀態,提供了替代國有關情況,香港及國內外進出口相關資料。應訴企業從無傾銷及申請市場經濟地位為突破口進行抗辯。廈門非礦公司專門進行了“無傷害抗辯”,論證了我石材產業、產值、產量等出口狀況,并舉證歐盟石材大量涌入我國的情況。用大量事實證明我出口僅占歐盟市場的3%~5%,并未構成對行業傷害。廈門非礦公司、廈門萬里石公司專門成立反傾銷領導小組,每個應訴企業都組織了10多人的工作班子,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每個應訴企業耗資達50萬人民幣),夜以繼日加班加點,做到生產與反傾銷工作兩手抓、兩不誤。使應訴盡快進入程序,化被動挨打為主動應對。使歐盟這次反傾銷申訴流產。
三、應對反傾銷既要“攘外”又要“安內”,必須轉變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石材工業是外向型產業,隨著入世及出口需要,必須建立完善的出口機制。“攘外”即直接應對反傾銷,調動企業應訴積極性,提高企業應訴能力,落實有關規定,逐步在重點出口國家和地區加強對反傾銷的監測。針對國外的政治歧視,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的步伐,轉變國有企業出口的“冷落”困境,減少各種部門對“國”字號企業的行政干預。企業也要練好“內功”,規范自身貿易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建立正常有序的競爭秩序。這次反傾銷調查,其做法十分繁瑣甚至苛刻,尤其對國有及集體企業。如這次用一天時間專門調查廈門石雕廠集體資產來源,但又符合法律程序,要適應國際市場需要,必須按國際慣例實行全方位的系統工程管理體系。因此要:
1、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機制。企業所有的經營出口產品、成本核算、價格確定、原材料及人工成本都建立完整的資料,注明數據出處和材料來源,而且原始票據齊全完整以備檢查。如廈門非礦這次涉案800萬美元,業務量700多單,每單都得提供完整數據,包括關聯企業、這次提供的備審資料有半米高。
2、要建立按國際會計標準審計的財會帳薄。包括股東投資方、主管單位、土地使用、生產投入、銷售、投資價格成本、市場供求、生產成本、財務狀況、資產折舊、債務等都應按各種經濟法規辦理,企業記帳必須客觀性、相關性、可比性、一貫性。企業運作應在法律范圍內經營,不受其干預,進入市場化動作,政府是否補貼,這些都是歐盟關于市場經濟地位的基本原則。
3、要規范對外貿易動作,鞏固現有市場。防止有些企業在出口業務中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一旦被指控,要積極應訴,一致對外,不應訴就意味著對不合理裁定的默認,就意味著失去市場。
4、理順生產商與出口商的關系。由于出口商與生產商相分離,一旦出現反傾銷案子,一定要緊密配合,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共同承擔應訴責任,任何一方都不可推卸責任。
四、學會掌握應用反傾銷法,明白只有應訴才能保住市場這個基本道理
九十年代后我國成為世界上反傾銷最大的受害者,在貿易上發生磨擦糾紛是屢見不鮮,在一定意義上也說明我國擴大了出口。出口的每一個環節都涉及法律問題,國外的大公司都有法律顧問班子隨時準備打官司。所以企業不僅要有質量意識、價格意識、品牌意識、競爭意識,更要有法律意識。
1、對反傾銷要有長期的思想準備。要轉變畏懼國際官司的心理,并非“一反就死”,不應訴等于不戰而降。申訴方就可以做出“缺席判決”,并專門規定出現“不合作公司”的處理辦法,還可以利用所謂的“最佳可獲得信息(BIA)”來直接裁決反傾銷稅。這些因素對不應訴極為不利。
2、歐盟對我國的出口實行的是“一國一稅”。一旦敗訴,所有中國產品都要征稅,這不僅是一個企業,而是一個國家的利益。如分別裁決或個案處理,只允許應訴企業出口,其它則通過高關稅出口,不應訴不但影響應訴企業,還導致失去市場。
3、涉案企業都要應訴。申討方對一國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應訴企業在調查期內對起訴國出口量應達到同期本國對起訴國總出口量的一定比例,才具有代表性。如只有少數企業應訴,出口比例小,對方也可以認定代表性不足,拒絕提供資料。
4、不應訴往往會出現的情況。如中國產品在一國被提出反傾銷后,其它國家看到不積極應訴,市場可能失去。擔心產品大量涌入本國市場,也采取預防性保護措施,進行反傾銷抵制,造成我國出口產品防不勝防接二連三被投訴。如敗訴裁決效力持續5年,5年后該國生產商和反傾銷部門認為可延長,通過復審,還可延長5年,失去的市場想奪回,談何容易。
5、必須實行“誰應訴誰受益”的原則。對應訴企業應進行獎勵并指定出口代理和其它的優惠政策。對不應訴企業、舍不得出錢、出力,只想勝訴后搭車的企業,應有處罰力度。要通過外貿、海關、行業協會等部門出臺相關政策,訴訟費應計入企業生產成本。
6、要選好律師。大部分案件勝訴結果與律師的周密準備和抗辯是分不開的。要選擇熟悉國情,擅長反傾銷訴訟業務的有經驗、信譽良好、業績顯著、收費合理的律師事務所,選擇律師也可采用招標方式。
五、大力宣傳我國對我開放改革方針
要利用各種機構、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明確我國市場經濟地位,了解反傾銷資料信息,搜集中介機構反饋有關資料,為制定政策,采取行動提供依據。因此要積極作到:
1、宣傳我國市場經濟政策。使之了解我國早已不是計劃經濟國家,更不是“國家控制經濟”的時代;批駁所謂的“非市場經濟國家”,人為地尋找“替代經濟”來計算中國產品公平價格;
2、石材行業早已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我省石材企業以民營經濟為主,投入不大,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且以手工雕制傳統工藝為主,企業效益不高,在外貿出口也不存在優先權更沒有任何補貼;
3、石材行業以粗放式勞動密集型為主。由于人工成本較為低廉,尤其對原材料采掘控制不夠,材料價格便宜,國外不易理解,容易被指控反傾銷;
4、要善于做好國外代理商、相關產業組織的聯系溝通工作。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這次反傾銷申訴,歐盟相關代理商進行斡旋、游說,同情我方并給予很大支持和理解,今后應加強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研究。
六、學會應用反傾銷法賦予的權利,舉起自我保護武器
反傾銷是國際通行的進口國政府對進口的傾銷產品依法進行調查并征收反傾銷稅的一種法律制度,它是一種形式上合法、不易招致報復、且能夠有效限制國外產品進口的手段,要正確地理解和掌握反傾銷的武器,反擊國外歧視性反傾銷措施。
1、“傾銷”是指一國同一企業同一產品向他國出口的價格低于其國內的正常價價值,即本國內的價格高于出口價格。在目前情況下,我國石材企業的整體性不夠,單個企業不具備向國外傾銷產品的能力及實力,這是顯而易見的弱勢;
2、“替代國”實際上是國外強加的不合理的做法,視我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適用所謂的“替代國”或“類比國”制度。它存在著不確定性、隨意性和歧視性。一般對我反傾銷申訴的類比國是印度、泰國、馬來西亞等,他不用中國產品在國內成本和價格判斷,造成多數傾銷案件中產品的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處于事實上的不可比狀態。所以對這些可能作為替代國的國家也要進一步了解與熟悉;
3、要掌握運用反傾銷武器。運用WTO貿易規則,針鋒相對地反駁國外不合理的反傾銷訴訟,對國外進口的產品傷害國家利益和行業利益、有傾銷行為的也要進行申訴,維護行業及企業利益;
4、歐美一些案子有任意性和歧視性做法。許多國家和地區都紛紛對外國提出反傾銷,要善于利用法律和事實進行抗辯和規避,駁斥這種借反傾銷行貿易保護的做法。
七、加強出口貿易管理,加快反傾銷配套法規的制定。
繼續加大政府交涉力度,主攻“市場經濟”地位,全面解決國外歧視性做法,建立規范有序的出口市場。堅決克服與制止“抬價搶購、競相壓價,低價競銷”的行為,爭取與有關出口主要國家和地區建立產品價格承諾制,創造良好的出口環境。
1、建立反傾銷予警機制,防患于未然。要建立專門辦案機構,認真分析國際市場的變化,進行預測與跟蹤,及時掌握動態,使反傾銷工作重點由事后應訴轉向事前預防,要通過商務活動與客戶建立信任關系,相互提供信息,注意商業情報的搜集整理與反饋;
2、提高行業防范能力,完善行規行約。建立良性的產業協調機制,通過行業協會建立“反傾銷應訴基金”或“出口風險基金”。可由政府委托行業協會按企業出口量交納小部分資金,作為行業專項反傾銷基金;
3、通過外貿、海關等相關部門的指導與配合。由行業協會出臺并完善出口指導價格,進行統一質量,統一標準、統一價格,做好各行業自律和互律工作,協調生產商與出口商關系,治理違規出口,維護出口的正常秩序;
4、歐盟對我反傾銷的新政策其本質有消極性和表面靈活性。要從中找出現實性因素,在不合理性中尋找積極因素。要利用歐盟有關法律、合法規避反傾銷稅,可通過改變成品的原產地或其它未征反傾銷稅的國家為原產地,做為生產加工的基地或派外的出口公司,也可采用聯合形式,繞開壁壘,合理進入國外市場;
5、大力抓好產品結構調整。盡量避免同類產品批量太大,不要一見到某種產品在國外適銷對路就一哄而上,供大于求,造成價格低廉,授人以柄;
6、要嚴格管理和利用資源,防止資源掠奪性流失。對外商投資礦山要大力支持,同時要嚴格管理,從規模、設備、開采方法進行規劃與調控,對名優品種限量開采,綜合利用;
7、石材企業要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企業改制升級。要加快科技化和信息化改造傳統產業,提高集約化程度,建立集礦山、加工、貿易、設計、安裝一體化的大型跨國的企業集團或股份公司,加快實施走出去發展的戰略,增強石材工業的發展后勁。
“亡羊補牢、猶未晚也”,在我國即將加入WTO,我們必須認真學習掌握適應WTO的貿易規則,應用國際慣例,按國際化、標準化進行生產與貿易,總結成功經驗,反思我們現行的必須解決的問題,在反傾銷面前就能知難而進,化不利為有利、化被動為主動、變壞事為好事,才能自如地應對國際市場風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