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的支付范圍將包括有關地方政府為保護稀土資源,整治開采秩序實施的監管系統建設項目;現有企業對稀土采選、冶煉生產系統和環保系統進行清潔生產改造;開展綠色、高效稀土采選共性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發,建立采選生產技術規范與標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相關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高性能稀土材料與器件技術研發和產業化;具備條件的稀土企業建立高端稀土材料及器件研究開發中試基地等。
辦法明確,對已整體完成稀土開采監管系統建設的地方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一般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20%.
對稀土共性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發及高端應用技術研發項目將采取無償資助方式,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研發費用的50%,單個項目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對稀土高端應用技術產業化、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項目,均采取資本金投入方式。前者投入額度一般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實際投資額的20%,單個項目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后者一般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實際投資額的50%.
除監管系統建設和環保改造獎勵資金外,其余項目資金可分年度申請。專項資金年度安排中優先考慮重大續建項目和待完工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重復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