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中央環保督察會“一陣風”過去,應付督察的地方政府和企業,將不得不嚴肅面對環保督察常態化的問題。
6月17日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以下簡稱“《工作規定》”)提出,在每屆黨的中央委員會任期內,應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開展例行督察,并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
這意味著,每5年將進行一次例行督察。
“環保督察工作規定,把環保督察制度化、常態化了。這對地方的環保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方政府層面要出臺一系列常態化的制度和機制,來適應中央環保督察需求。”廣東省社科院環境經濟與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吳大磊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也給企業一個明確的預期,企業進行環境治理工作,不能存在僥幸心理。
同時,根據《工作規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督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省部級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生態環境部現職部領導擔任。
環保督查常態化,不再運動化
6月18日,貴州省政協主席、赤水河省級河長劉曉凱到遵義市開展中央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整改督察,實地巡查赤水河保護和綜合治理情況。在播州區老干媽遵義分公司,劉曉凱走進生產車間,了解油煙凈化處置情況,要求加大整改力度、確保整改成效,實現持續穩定達標排放。
隨著《工作規定》印發,地方政府和企業都需要比之前更主動的應對環境問題。
《工作規定》提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內容包括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及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范、規劃計劃的貫徹落實情況;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此外,還包括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生態環境質量呈現惡化趨勢的區域流域以及整治情況;對人民群眾反映的生態環境問題立行立改情況;生態環境問題立案、查處、移交、審判、執行等環節非法干預,以及不予配合等情況等等。
“環保督察,早期是打‘殲滅戰’。現在,督察行動常態化,是將督察放到制度結合的層面。”華東師范大學城市發展研究院院長曾剛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說,環保督察不再是權宜之計,而是作為一個基本政策固定下來,與早期運動式、集中式不同。
吳大磊提出,要真正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要做到見事、見人、見責任。地方需要人力和技術的保障,逐步培養一支專業化的督察隊伍,增強自我排查,自我診斷的能力,來應對常態化的督察。只有這樣,才能把環保督察從中央落到地方,從地方落到行業,從行業落到企業,發揮它的作用。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生態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林瀟瀟認為,從規范性質上看,《工作規定》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之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效力層級相對較低。
“但是《工作規定》和督察機制的巧妙之處就在于,它不創設法律責任,而是充分利用現行的法制資源,包括法律、法規、黨內法規等,監督地方政府和它下屬部門的執法工作,發現并處理環境違法行為。我認為可以把《工作規定》比喻為環保法律體系中的‘催化劑’。它雖然不創設新的法律責任,但有效地盤活了現行法制資源當中的責任機制,規范了社會行為。”
林瀟瀟指出,其實環保法里對環保部門的現場檢查進行了充分、清楚的授權。而由于地方政治生態、執法力量不足等原因,地方尤其是基層的環保部門難以做到對環境風險的主動排查和預警。
“接下來,我們應當清除執法方面的法制和現實障礙,讓他們充分發揮作用。如果能做到這一點,那么就能達到環保督察常態化所希望達到的效果。”林瀟瀟說。
嚴禁“一刀切”
《工作規定》明確指出,被督察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對其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這些情形包括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拒絕、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督察工作的;拒不配合現場檢查或者調查取證的;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推進整改落實的;對反映情況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采取集中停工停產停業等“一刀切”方式應對督察的。
據了解,在前一次環保督察中,地方“一刀切”的問題較為嚴重。由于應付督察,“一刀切”的針對相關企業停產停工停業,不僅造成當地對環保督察有不理解的聲音,而且在環保督察過后,相關環保問題有較大反彈。在環保督察“回頭看”中,幾乎所有省區市都有相關環保問題反復暴露出來。
吳大磊表示,此前有個別地方政府為了完成環境治理整改的任務,確實對一些未達標的企業采取一關了之、一停了之的環境管理手段。
“這種手段在短期內能夠應付上面的檢查。但是,它從根本上打亂了企業的環境治理的預期,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企業進行環境治理的積極性。政府要給企業一定時間開展環境整改,一下就關停,對其他企業也是一個不好的示范。”
吳大磊指出,不能“一刀切”之后,從環境經濟學角度來看,應該給企業更多的環保路徑選擇。“我們一定要輔之以多種綜合的環境政策工具,例如說環保督察,它是行政命令式的,此外還有經濟激勵型的等。得給企業一個出路,把企業這種環境治理的壓力轉化為它發展的內生動力。
曾剛也表示,以前很多地方應對督察簡單粗暴,環保督察來了就“一刀切”,先關停之后再重新開還是徹底淘汰再說。現在就不能這么做,要把過去環保給經濟帶來壓力的情況,轉變為使生態成為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
E20環境平臺執行合伙人、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則指出,地方政府應該改變對環保督察的態度,不能永遠根據督察要求“扣題”解決,要從本源上來思考如何應對環保問題。“一刀切也是如此,地方政府是應付督察,還是解決問題?如果不應付督察,該管理管理,該淘汰淘汰,那么是不會有問題的。”
此外,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內容包括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建設情況。環保督察相對的短期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長期化之間,仍然需要進一步銜接。
“我個人認為,環保督察仍然是個過渡的措施,因為我們在環境管理的能力上,沒有辦法短期內達到中央的要求,所以才需要環保督察。”薛濤表示。
吳大磊也表示,首先明確督察不能完全解決環境治理問題。環保督察即使常態化,也是一種政策工具類型,環境保護具有階段性和長期性,不同的階段環境保護呈現出的問題不一樣。可能這一階段這個問題沒有,在下一階段又呈現出另外一個問題。未來要倡導使用公眾參與性的環境政策工具,激勵全民參與環境保護。
“環保督察只是一個工具,在剛開始的階段使用的,未來如何將環保變成老百姓參與?這還任重而道遠。”曾剛也提出,未來需要引導社會組織參與、老百姓關注環境建設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