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來稅務機關的能力和手段將大大增強,通過海外賬戶逃避稅的風險也將大大提升。因此,納稅人在全球稅務合規管理方面需要更加重視。國內居民今年再去各大金融機構開戶時,會被要求額外填寫一份聲...
未來稅務機關的能力和手段將大大增強,通過海外賬戶逃避稅的風險也將大大提升。因此,納稅人在全球稅務合規管理方面需要更加重視。國內居民今年再去各大金融機構開戶時,會被要求額外填寫一份聲明文件,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
這背后是國家稅務總局去年10月發布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所要求的從今年初開始施行的新開戶程序,意圖是對中國非稅收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進行盡職調查,以及履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國際義務。
而伴隨著《征求意見稿》出臺和正式文件的即將出臺,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統一報告標準)也將走到大眾面前。在被稱為“全球征稅體系”的CRS框架下,不僅我國要統計非居民金融賬戶信息交給相應的國家,我國納稅居民在CRS參與國(地區)開設的金融賬戶信息也會在2018年被交換至我國稅務機關,以往那些“避稅天堂”的離岸賬戶將無所遁形。
CRS是什么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納稅人通過境外金融機構持有和管理資產,并將收益隱匿在境外金融賬戶以逃避居民國納稅義務的現象日趨嚴重,各國對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信息交換、維護本國稅收權益的意愿愈顯迫切。
2014年9月,我國在二十國集團(G20)層面承諾將實施由G20委托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定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而CRS即為其中一個構成部分,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海外賬戶逃避稅行為。CRS也被稱為全球版的FATCA(美國發布的《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
按照時間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從2017年1月1日起按照CRS履行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在本機構開立的非居民個人和企業賬戶,收集并報送賬戶相關信息,由國稅總局定期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進行交換。首次信息交換將在2018年9月。
國稅總局資料顯示,CRS的信息交換運行機制是這樣的:首先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機構開立的賬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上述賬戶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余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實現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
根據上述《征求意見稿》,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均需開展金融賬戶盡職調查,識別非居民賬戶并收集賬戶相關信息。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征求意見稿》所謂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等。而中國稅收居民,據中倫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王斌介紹,就個人居民而言,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卻并未在中國內地定居的自然人;另一類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國稅總局在《征求意見稿》中制定的時間表如下:2017年1月1日開始,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雖然《征求意見稿》中載明今年1月1日起就開始實行,但是因為需要各部門內部協調,目前正式文件還未出臺,預計春節前后會正式公布。這一稿已經是第四版的征求意見稿,相信與正式文件不會有太大的出入。不過屆時國稅總局還需考慮1月1日到文件正式實施日之間的銜接如何處理。”普華永道中國稅務合伙人傅瑾對第一財經表示,“但不管怎樣,我國CRS已經步入了實質性操作的階段。”
“離岸避稅賬戶”無所遁形
由于法制環境和外匯管制等諸多原因,外國企業或個人利用在中國開設離岸賬戶用于逃避稅的情況并不普遍。但我國參與CRS的意義不僅在于國際稅收、金融地位的提升,其對打擊利用境外賬戶隱匿資產甚至洗錢將有重大作用。
據了解,目前已有101個國家(地區)加入了CRS框架進行金融賬戶信息的互換,其中被認為是“避稅天堂”的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瑞士等一些國家或地區赫然在列。
這意味著,在我國交出非居民賬戶的相關信息時,這些“避稅天堂”也需要將在它們那里開戶的我國納稅居民的賬戶信息交換給我國稅務機關。因此,CRS將借此讓在“避稅天堂”開設離岸賬戶以逃避稅收的行為變得無所遁形。
“從理論上來說,CRS并不會改變中國現有屬地兼屬人的征稅法則及稅種,只是增加了稅收信息的透明度,是各國(地區)之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因此對于一直依法納稅的個人和企業來說,并沒有什么影響。但是那些想借境外賬戶逃避稅收的個人和企業,將遭受打擊。”傅瑾表示。
有業內人士表示,長期以來,中國的反避稅立法和實踐都是針對居民企業,幾乎不觸及居民個人,這給反避稅實踐造成了很大困擾。而隨著中國居民開設境外賬戶甚至擁有多國賬戶的情況日益增多,跨國避稅問題日益突出。
但中國稅務機關的境外信息相對缺乏,難以有效對居民全球所得進行監管和征稅。入CRS則能夠使稅務當局低成本地掌握納稅居民在海外的金融賬戶情況。
國稅總局表示,對于故意隱瞞收入、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我國稅務部門可根據其他國家(地區)提供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核實納稅人境外真實所得,對未按規定申報納稅的所得補征稅款并進行處罰。
“以往中國的富人們采取的所謂避稅手段就是將資產轉移到海外,以為這樣就安全了。如今隨著CRS的執行,這條路可能將被封堵。”傅瑾表示。
事實上,除了OECD范圍內的CRS,美國FATCA也早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在這些法案的作用下,越來越多的財富隱秘通道和逃避稅手段正漸漸失去功效。而到2018年9月我國交換信息時,“裸泳者”將被曝光。
不過,傅瑾介紹稱,并非每個國家或地區收集和交換的信息都完整包括名稱、賬戶號、地址、余額、利息等主要元素,部分可能不含余額、利息等信息,只有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但如果與中國簽訂過雙邊稅收協議,仍可能基于該協議下的信息交換條款要求提供所需具體信息。國稅總局信息顯示,我國已與104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多邊、雙邊稅收協定(安排)。
普華永道同時表示,如何利用CRS交換的有限信息打擊逃避稅行為尚需探索,CRS從實施到真正發揮作用,實際上還需要一定的時間。但相信未來稅務機關的能力和手段將大大增強,通過海外賬戶逃避稅的風險也將大大提升。因此,納稅人在全球稅務合規管理方面需要更加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