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大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政策扶持力度,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于近日印發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通過采取預留采購份額、評審優惠、鼓勵聯合體投標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購中小企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適用于《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各類采購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采購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同時,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業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二是提供本企業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制造的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注冊商標的貨物。
為了給中小企業創造更多的市場機會,《暫行辦法》規定,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預算應當占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在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不能低于60%。
《暫行辦法》還提出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將獲得評審優惠等扶持措施,1 關于價格扣除。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當在采購文件中作出扶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的具體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考慮到不同行業競爭程度不同,采取了規定比例區間的做法。為了突出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扶持,價格扣除政策僅適用于小型和微型企業,中型企業不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2 鼓勵聯合體投標。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聯合體參會政府采購活動時,在聯合協議中,小型、微型企業協議合同金額占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按照與價格扣除政策基本等效的原則,辦法規定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型、微型企業的,聯合體視同為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3 鼓勵分包。鼓勵采購人允許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但只采取將分包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統計數額的鼓勵措施,未給予具體的評審優惠。
4 其他扶持措施。采購人在與中小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適當支持。采購人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采購資金。
同時,《暫行辦法》在聯合體投標及分包轉包方面對中小企業也有一些限制性的規定,為了避免大中型企業與存在關聯關系的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利用政府采購優惠政策謀取中標的問題,《暫行辦法》對存在關聯關系的聯合體投標進行了限制性規定,組成聯合體的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之間不得存在投資關系。另外,獲得政府采購合同后,小型、微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