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明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一般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但其中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
根據通知,享受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解釋為兩種: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此次財稅部門制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在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造成沖擊、中小企業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背景下出臺的。近年來,財稅部門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幫助中小企業克服困難,包括設立各種專項資金、實施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