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三超新材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收到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送達的《部分裁決》,該裁決日期為2025年5月15日。仲裁庭核心裁決如下:
1、被申請人因未通過《備忘錄》下的切割測試,構成對《主合同》(經《主合同變更協議》修訂)及《備忘錄》違約;
2、《主合同》《主合同變更協議》《備忘錄》和/或其他相關協議于2021年9月27日因被申請人違約行為而有效解除,但不具有溯及力;
3、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因其違約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及利息,具體金額由仲裁庭進一步評估和確定;
4、申請人未能按照《設備買賣合同》第3(1)條和第3(3)條的約定向被申請人支付運輸費用,金額為5,825,342日元,構成對《主合同》(經《主合同變更協議》修訂)的違約;
5、申請人應按照《設備買賣合同》第3(1)條和第3(3)條的約定向被申請人支付運輸費用5,825,342日元,并按照每年10%的利率支付自到期日次日起至向被申請人全額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資料顯示,2019年8月28日,中村超硬與江蘇三超簽署了《設備買賣合同》《技術許可合同》等文件,約定了中村超硬向江蘇三超出售225臺金剛線制造裝置及相關附屬設備、檢測設備等、許可江蘇三超及關聯方獨占使用相關金剛線技術,涉及合同總金額22億日元。
上述文件簽署后,江蘇三超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截至2021年11月17日已支付了9.9億日元的合同款項,但截至2020年10月31日,中村超硬使用其技術、設備、指定的材料試生產的產品始終未能通過客戶切割試驗驗證,標的設備無法生產出合格、可售產品,其后中村超硬相關人員全部撤離。
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間,江蘇三超與中村超硬進行了多輪交涉,要求中村超硬尊重客觀事實和相關法律,承擔履約義務和違約責任,推動雙方通過商業談判解決爭議,但均無果。
為維護江蘇三超的合法權益,江蘇三超根據《設備買賣合同》《技術許可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向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請求判令中村超硬向江蘇三超返還已經支付的款項共計9.9億日元(合人民幣64,701,931.53元)及利息;請求判令中村超硬向江蘇三超支付直接損失19,766,134.97元人民幣及利息;請求判令中村超硬向江蘇三超支付利潤損失人民幣59,060,371.00元;請求判令中村超硬向江蘇三超支付法律費用和本次仲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