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進一步推動電解鋁產能置換工作,工信部在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的基礎上,發布了關于企業集團內部電解鋁產能跨省置換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提出,對企業集團內部電解鋁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工作程序進行簡化,企業集團內部企業間電解鋁產能置換由企業集團自主決策、主動接受監督。
《通知》指出,企業自主決策、主動接受監督必須確保產能退出企業產能指標真實準確、無重復利用和法律債務糾紛,產能退出和職工安置到位。在此基礎上,企業集團向轉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提交產能轉出報告,包括轉出產能指標相關信息、產能退出、職工安置和債務處置等責任落實情況。與此同時,在產能指標轉入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網站對轉入產能指標相關信息、產能退出、職工安置和債務處置等責任落實情況予以聲明。產能指標轉入省(區、市)須對企業集團產能置換方案、產能轉入指標真實有效性進行核實,將審核意見一并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如有對企業聲明存在質疑,產能轉入地省級人民政府須予以核查并作出答復,確保無異議后,方可公告。如未按此程序履行相關手續,該產能置換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