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天津市對2017年5月份的環境執法情況進行了通報,同時還通報了10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10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包括:靜海區長興污水處理廠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天津...
近日,天津市對2017年5月份的環境執法情況進行了通報,同時還通報了10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10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包括:靜海區長興污水處理廠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天津市兆博實業有限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案、寶坻區張志花畜產品加工廠通過滲坑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移送行政拘留案、天津新中飛越金剛石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北辰區大張莊電鍍廠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天津萬達輪胎集團有限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案、天津瀚僑車體制造有限公司建設項目未驗先投案、天津莊麗洗衣服務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許福林木器加工廠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案、天津新興數字電子有限公司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貯存案。
其中,天津新中飛越金剛石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通報情況為:
接群眾舉報,2017年5月24日,東麗區環保局會同東麗區金鐘街街道辦事處、公安東麗分局開展聯合執法,發現天津新中飛越金剛石制品有限公司從事鐵件表面鍍鎳加工經營活動。該單位無廢水處理設施,廢水直接經倉庫西側排水井排入總排口。經監測,倉庫內西側排水井、總排口中廢液鎳濃度分別為12.9㎎/L、9.37㎎/L,均超出《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10倍以上。
上述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的認定標準,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的規定。2017年5月26日,東麗區環保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東麗分局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