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石材業資源利用效率,減少石材廢棄物的產生,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日照石材業健康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石材開采、加工生產、銷售及其管理。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石材業的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石材業循環經濟發展工作。
市環保部門統一組織協調全市石材業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市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實施石材業循環經濟發展工作。
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采取多種形式,推動石材業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石材業專項發展規劃,設定禁采區、限采區和宜采區,并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使石材業合理布局,有序開采。
第五條 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石材開采、加工項目都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嚴格執行環保第一審批制度。
第六條 全市石材加工項目環保審批手續由市級環保部門統一審批。對生產工藝不符合循環經濟發展要求的一律不予批準。
第七條 鼓勵成立石材加工業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為本行業企業提供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和技術服務,組織本行業企業開展資源節約和廢棄物回收利用,并根據循環經濟發展政策和措施制定本行業發展循環經濟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八條 石材開采及加工企業應當選用先進生產工藝,提高石材利用率,嚴禁采用爆破方式開采石料。
現有采用爆破方式的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改用輪鋸切割等先進生產工藝,不按規定執行的一律依法關停。
第九條 石材加工企業應當配套建設大鋸沉淀池、蓄水池、循環池以及干化池,切機、磨機的沉淀池、循環池,實現廢水全部循環利用,不得外排。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偷排偷放廢水廢渣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石材加工企業依法予以關停。
第十條 鼓勵石材加工業行業協會或其它組織成立專業清運公司,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對各石材加工企業的廢石料和鋸泥統一收集,回收利用。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對廢石料和鋸泥進行綜合利用。廢石料和鋸泥的循環再利用不得產生二次污染。
第十二條 環保部門應當依法足額征收排污費。石材行業繳納的排污費除上繳國家、省財政以外,主要用于石材污染綜合整治。
第十三條 鼓勵、引導現有小規模加工業戶采取合伙制或股份合作制,走集團化、規模化、科技化發展道路,改進生產技術和工藝,提高資源利用率,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設立廢石料和鋸泥循環再利用項目專項研發資金,鼓勵開展對石材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研究與試點。
第十五條 對廢石料和鋸泥綜合利用項目,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優先安排項目用地。對企業的廠房建設工程,城市建設部門應當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符合高新技術條件的鋸泥綜合利用項目,科技部門應當推薦申報高新技術項目。
第十六條 在同等情況下,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利用廢石料和鋸泥生產的建材產品。鼓勵其他建設項目使用利用廢石料和鋸泥生產的建材產品。
第十七條 石材開采企業應當對其廢棄的礦山進行生態恢復,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
第十八條 政府要加大對循環經濟的宣傳力度,促使企業和個人在石材業開發中采用循環經濟方式,提高資源利用率,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