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記者從鄭州市國稅局獲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范圍擴大,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擴至10萬元,即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
昨日,記者從鄭州市國稅局獲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范圍擴大,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擴至10萬元,即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市國稅局工作人員許女士舉例,若某企業2014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根據原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萬元。根據新政,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2014年度匯算清繳時實際只需繳納企業所得稅1萬元,少繳稅款1萬元,減輕了小微企業稅收負擔。
那么,小型微利企業該如何申請享受稅收優惠?
許女士介紹,從2014年開始,凡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只要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即可。
“以前,稅務機關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采取審批管理方式,即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時,需提前向稅務機關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享受優惠政策。這種管理模式,一些企業覺得麻煩,就自動放棄申請。為改變這一狀況,現在對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由原來的審批方式改為備案方式。”許女士說。
考慮到小型微利企業規模小、資金緊張,國家已經決定加大扶持小型微利企業力度,給予更多稅收優惠。因此,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就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年度結束后,統一匯算清繳,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