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日,工信部發布了今年第35號公告《鋼鐵行業規范條件(2012年修訂)》 。該公告旨在進一步加強鋼鐵行業管理,規范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秩序,推動鋼鐵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公告于自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屆時,工業和信息化部在2010年6月21日發布的《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范條件》將同時廢止。
公告中詳細介紹了從事鋼鐵行業的轉入條件并明確了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嚴禁生產Ⅰ級螺紋鋼筋、Ⅱ級螺紋鋼筋(2013年后)、熱軋硅鋼片等《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工產業〔2010〕第122號)中需淘汰的鋼材產品。另外,還對環境保護、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工藝與裝備、生產規模、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幾個方面提出了要求。
1.高爐有效容積400立方米以上,轉爐公稱容量30噸以上,電爐公稱容量30噸以上(變壓器容量15000千伏安以上),高合金鋼電爐公稱容量10噸以上(變壓器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球團豎爐8平方米及以上,燒結機有效燒結面積90平方米及以上,常規機焦爐炭化室高度4.3米(搗固焦爐3.8米)及以上。
2.2010年普鋼企業粗鋼年產量100萬噸及以上,特鋼企業30萬噸及以上,且合金鋼比大于60%(不含合金鋼比100%的高速鋼、工模具鋼等專業化企業)。
3.焦化工序不超過155千克標煤、燒結工序不超過56千克標煤、高爐工序不超過446千克標煤、轉爐工序實現負能煉鋼、普鋼電爐工序不超過92千克標煤、特鋼電爐工序不超過171千克標煤。
4.噸鋼新水消耗不超過4.1立方米,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不低于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