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300064證券簡稱:豫金剛石公告編號:2011-014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內容提示:
(一)本次會議沒有否決或變更議案的情況;
(二)本次會議沒有新提案提交表決。
一、 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0 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 次股東大會")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30 在公司會議室以現場方式召開。公司已于2011 年 2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發布《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0 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董事長郭留希先生主持。出席本次 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 13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 114,840,736 股,占公司股 份總數的 75.55 % ,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等出席了本次股東 大會,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 定。
二、 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逐項審議通過以下議案:
1、審議通過公司《2010 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公司獨立董事張學功先生、王明智先生分別在本次會議上作了《獨立董事 2010 年度述職報告》。
報告內容詳見 2011 年 2 月 26 日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創業板信息披露網站。 表決結果為:同意 114,840,736 股,同意的股份數占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所
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100 %;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2、審議通過公司《2010 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報告內容詳見 2011 年 2 月 26 日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創業板信息披露網站的公司 2010年年度報告。
表決結果為:同意 114,840,736 股,同意的股份數占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所 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100 %;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3、審議通過公司《2010 年年度報告》和《2010 年年度報告摘要》;
《2010 年年度報告》和《2010 年年度報告摘要》詳見 2011 年 2 月 26 日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創業板信息披露網站,《2010 年年度報告摘要》刊登于 2011 年 2 月 26 日《證 券時報》。
表決結果為:同意 114,840,736 股,同意的股份數占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所 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100 %;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4、審議通過公司《2010 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2010 年度,公司實現營業收入 255,577,536.42 元,比上年同期增長 39.25%;營業
利潤 85,862,382.80 元,比上年同期增長 45.89% ;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75,984,826.40 元,比上年同期增長 44.84% 。公司保持持續快速的增長態勢。 表決結果為:同意 114,840,736 股,同意的股份數占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所
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100 %;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5、審議通過公司《2010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經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公司 2010 年度實現凈利潤 75,984,826.40
元。根據《公司章程》,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7,566,112.84 元,加上上年結存未分配利潤
67,463,775.74 元,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為 135,882,489.30
元,本年末資本公積金余額為 833,085,308.65 元。
經董事會審議,公司 2010 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以公司 2010 年 12 月 31 日總股本
15,200 萬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 10 股派發現金紅利 2 元(含稅),合計派發現金
30,400,000 元,其余未分配利潤結轉下年;同時,以公司 2010 年 12 月 31 日總股本 15,200
萬股為基數,由資本公積向股東每 10 股轉增 10 股,合計轉增 15,200 萬股。
表決結果為:同意 114,840,736 股,同意的股份數占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所 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100 %;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6、審議通過公司《關于變更"鄭州人造金剛石及制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擴建項目" 部分工程的議案》;
詳見 2011 年 2 月 26 日中國證監會指定創業板信息披露網站。
表決結果為:同意 114,840,736 股,同意的股份數占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所 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 100 %;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7、審議通過公司《關于使用超募資金設立子公司的議案》。 詳見 2011 年 2 月 26 日中國證監會指定創業板信息披露網站。 表決結果為:同意114,840,736股,同意的股份數占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
有效表決權總數的100 %;反對0股;棄權0股。
三、 律師見證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經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江志君律師、李冰律師現場見證,并出具 了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 2010 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 召集人資格以及會議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 會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及《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關規定,均為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2、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于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東大會 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鄭州華晶金剛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