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上午,亳州市生態環境局與亳州市金順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舉行磋商,并就該公司非法排放未經處理的含有重金屬生產廢水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簽訂協議,標志著自國家、省、市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啟動以來,亳州市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一次性磋商成功。
案件回顧
2018年11月17日,中央第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在對亳州市金順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擅自在廠區變壓器西側圍墻底部開鑿一墻洞,向廠外土坑內非法排放未經處理含有重金屬的生產廢水。
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對該公司非法排放未經處理的含有重金屬生產廢水案件開展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并出具《亳州市金順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環境污染案生態環境損害專家意見》。
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后,賠償義務人亳州市金順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多次和市生態環境局、譙城區生態環境分局進行對接,積極配合。
會議現場
磋商會上,亳州市生態環境局結合損害鑒定評估意見,介紹了賠償義務人非法排放未經處理的含有重金屬生產廢水案件違法事實,闡明了調查結論、鑒定過程及鑒定評估情況,詳細講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法律依據、程序、賠償履行方式,向亳州市金順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提出了案件所涉場地生態環境損害恢復費等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合計11萬元的具體要求。
賠償義務人表示充分認識到自己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性,愿意按照鑒定評估方案要求,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四級調研員鄧曉文指出,今天亳州市生態環境局主持召開亳州市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會議,目的很明確,就是要替生態環境代言,為亳州的百姓代言,把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落到實處。誰污染環境,誰就為環境修復買單!要讓“環境有價,損害擔責”觀念成為社會共識。亳州市金順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積極進行磋商,態度端正,悔過誠懇,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此予以贊同。
在亳州市檢察院、亳州市公安局以及譙城區檢察院、魏崗鎮政府等單位代表,部分亳州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以及亳州廣播電視臺等新聞媒體的共同見證下,經過近兩個小時的磋商討論,亳州市生態環境局與賠償義務人的委托代理人,對本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履行方式等磋商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磋商協議。
亳州市金順超硬材料有限公司非法排放未經處理的含有重金屬生產廢水案作為亳州市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成功案件,開啟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困局、落實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先河,充分體現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對及時修復生態環境、節約司法資源、樹立損害擔責意識具有較強的示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