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相關議案的獨立意見作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根據《關...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相關議案的獨立意見
作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們作為獨立董事,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和獨立判斷的原則,對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相關議案進行了認真核查,現對其發表如下獨立意見:一、關于聘請公司 2013 年度審計機構的獨立意見
經審查,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審計從業資格,具備為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經驗與能力,能夠滿足公司 2013 年度財務審計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公司2013 年度審計機構,聘任期限 1 年,審計費用 30 萬元。
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3 年股東大會審議。
二、關于公司全資子公司平頂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與青海中鑫太陽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3 年下半年度日常關聯交易的事前認可和獨立意見
由于本議案所涉及的交易為關聯交易,在公司董事會審議前,我們依據公司相關部門提交的資料,調查了解情況,認為此關聯交易屬日常交易行為,我們四名獨立董事在董事會召開之前對該關聯交易事項進行了審核,同意將該關聯交易事項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并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公司全資子公司平頂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與青海中鑫太陽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日常關聯交易按照市場價格定價,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則,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關聯方已遵循了公正、規范原則,不會影響公司的獨立性,不存在損害公司利益和全體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全資子公司平頂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與青海中鑫太陽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3 年下半年度日常關聯交易,交易金額不超過 1.2 億元。
三、關于聘任高級管理人員暨更換董事會秘書的獨立意見
經審查,宋中學先生的聘任程序、任職資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宋中學先生具備履行董事會秘書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和能力。被聘任人的有關資料已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已通過了董事會秘書資格審查,未發現其有《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會秘書的情形。本次更換董事會秘書未對公司規范運作、投資者關系、信息披露等工作產生不利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同意聘任宋中學先生為公司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任期至公司第二屆董事會屆滿為止。
獨立董事:
耿明齋 朱莉峰
徐強勝 祝麗瑋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