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行業在云南將有進入門檻。日前,省工信委公布了《云南省石材行業準入條件(征求意見稿)》,分別對該行業的范圍及發展方向、產業布局、石材開采條件、資源綜合利用與環境保護、石材加工條件、監管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征求意見稿》提出,新建石材開采項目必須在城市規劃紅線3公里以外。限制在主要河流兩岸、湖泊、公路干線、鐵路、橋梁及重要地下管網兩旁、居民聚集區500米以內,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州(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生態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旅游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新建石材礦山開采項目。已在上述范圍開工建設或投產的石材開采礦山,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區域規劃,通過搬遷、轉產、停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新建或改擴建石材加工項目應靠近石材資源相對集中、交通運輸條件便捷或距目標市場較近的區域。鼓勵有條件的州(市)縣規劃布局發展石材加工園區,推進石材加工企業入園進區聚集發展。
此外,從事裝飾石材開采主體注冊資金不得低于100萬元;從事毛石、公分石等一般性建筑石料開采主體注冊資金不得低于150萬元。必須依法取得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石材開采應堅持“一礦一主一證”和“優質資源向優勢石材加工企業集中”的原則,強化石材開采管理。
在資源綜合利用與環境保護方面,要求石材加工園區或暫時獨立的石材加工企業必須綜合設置污水回收處理系統、水資源再生利用系統、固體廢棄物處理系統。沉積石粉、石渣等固體廢棄物資源化再利用率要達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