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可能更多考慮了產業(yè)發(fā)展帶來的利益,卻沒有考慮到立法所要承擔的責任。
【背景】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6月14日審議通過的《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下稱《條例》)規(guī)定,企業(yè)探測、開發(fā)風能、太陽能資源必須經過氣象部門批準,且探測出來的資源屬國家所有。
黑龍江用《憲法》第九條論證其立法的合理性。根據《憲法》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
此條例一經公布立即引發(fā)輿論熱議。有人認為,這不過又是一次國家部門的壟斷之舉。也有觀點認為,此舉限制了企業(yè)對氣候資源的濫用,以減少氣候災害所造成的損失。
太陽能和風能的開發(fā)是否真的會影響氣候?風能、太陽能是否要收歸國有?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教授劇錦文認為,從經濟學角度看,資源有不同的類型。石油、煤炭、森林、土地等都具有固定性的特點,而風、光、雨、潮汐等是流動性的資源,流動性資源最大的特點就是邊界很難確定,包括風向和流向等。
對于《憲法》第九條規(guī)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這一問題,劇錦文認為,風能和太陽能當然也可以在“等”所包含的范圍中,但地方人大并沒有解釋憲法的權力,憲法的解釋權僅在全國人大這一最高立法機構。
劇錦文認為,黑龍江相關部門頒布這個條例,可以看出政府想對這個產業(yè)進行規(guī)范,但是從“把太陽能和風能收歸國家所有”這一點看,政府可能在意思表達上出現了偏差。黑龍江省政府可能更多地考慮了這個產業(yè)在發(fā)展過程中帶來的利益,但是卻沒有考慮到通過立法這種方式所要承擔的責任。
劇錦文說,這個條例一旦頒布,政府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在黑龍江地區(qū)出現了與風能和太陽能開發(fā)相關的災害的話,這個時候就應由政府負責。因為風能和太陽能本都是自然資源,但是通過立法,他們就轉化為一種資產,是有價值的,屬于經濟、社會范疇。這一點可能為立法者所疏忽了。而如果真的引發(fā)了巨大災害,有人要求索賠的話,這個責任可能會非常巨大,甚至可能大到使地方政府出現破產的可能。
劇錦文相信,類似黑龍江政府這樣的條例,在其他地方是不會再出現了。